網站使用條款

第1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本服務條款的目的,在於規定會員使用SINSANG整形外科(以下稱「本院」)所提供之服務(以下稱「服務」)申請時,會員與本院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使用條件及程序等基本事項。

第2條(條款的效力及變更)

① 本條款對所有欲使用服務的會員發生效力。

② 本條款的內容揭示於服務畫面或以其他方法向會員公告,經同意的會員加入服務時即生效力。

③ 本院於認為必要時得變更本條款,條款變更時將立即以與第2項相同的方法公告。但有關使用者權利或義務之重要規定的變更,至少於7日前公告。

④ 會員若不同意變更後的條款事項,得停止使用服務並終止使用契約。

第3條(條款外準則)

本條款未明定的事項,依《醫療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

第4條(會員的定義)

連線至網站並填寫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等必填資料,作為顧客取得會員資格及權限等者

第2章 服務使用契約

第5條(使用契約的成立)

於使用申請時的「您同意上述使用條款嗎?」提問中,顧客按下「同意」按鈕,即視為同意本條款。

第6條(使用申請)

使用申請,即加入會員,係以顧客於加入申請表單填寫下列事項的方式進行。

1. 帳號

2. 密碼

3. 姓名

4. 電話號碼

5. 電子郵件

第7條(使用申請的承諾)

本院對於正確填寫第6條所定事項而提出使用申請的顧客,承諾其服務使用申請。

第8條(使用申請承諾的限制)

對於符合下列各款的申請,本院得不予承諾。

1. 技術上無法提供服務的情況

2. 非真實姓名,或使用他人名義等於使用者登錄時虛偽申請的情況

3. 遺漏或誤寫使用者登錄事項而申請的情況

4. 妨害或以妨害社會安寧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目的而申請的情況

5. 曾因顧客可歸責事由而喪失會員資格的情況。

6. 其他未滿足本院所定使用申請要件的情況

7. 僅限未同意使用條款及個人資料保護方針時,保留會員加入

第9條(契約事項的變更)

會員於使用申請時填寫的事項有變更時,應依本院另行規定的使用方法,以所定的表單及方法修改。

第3章 服務使用

第10條(服務提供的目的及使用範圍)

本院提供本服務的目的,是為提供本院醫療服務資訊而無償經營,除手術心得外,所有服務無須加入會員即可瀏覽。依《醫療法》,手術心得須加入會員並登入後方可提供。

第11條(服務的使用開始)

② 因本院業務上或技術上的障礙而無法開始提供服務時,將於網站公告或通知會員。

① 本院原則上自承諾會員的使用申請時起開始提供服務。

第12條(服務的使用時間)

① 服務的使用原則上為全年無休、每日24小時。但因本院業務上或技術上的理由,服務可能暫時中止,此外,因營運目的,於本院所定期間內服務亦可能暫時中止。此時本院將於事前或事後公告。

② 本院得將服務分割為一定範圍,另行規定各範圍的可使用時間,此時將公告其內容。

第13條(文章或內容物的刪除)

① 本院判斷會員刊登或傳送的服務內所有內容物(包含會員間傳送)符合下列各款情況時,得不經事先通知予以刪除,本院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1. 毀謗本院、其他會員或第三人,或以中傷損害其名譽之內容的情況

2. 散布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資訊、文句、圖形等的情況

3. 經認定與犯罪行為相關之內容的情況

4. 侵害本院著作權、第三人著作權等其他權利之內容的情況

5. 與本院提供之服務無關之內容的情況

6. 刊登不必要或未經核准之廣告、促銷品的情況

7. 擅自盜用他人ID(身分證字號)、姓名等所撰寫的內容,或擅自偽造·變造他人輸入之資訊的內容

8. 重複刊登多則相同內容等違反刊登目的的情況

10. 其他經判斷違反相關法令及本院準則等的情況

② 本院得另行訂定並施行與文章相關的細部使用準則,會員應依該準則登錄或刪除各種文章(包含會員間傳送)。

第4章 資料公開的標準

第14條(資料公開的定義)

本服務係以第3章第10條所述之公益目的無償提供高價服務,本院得公開下列事項。

① 與手術時使用之技術及藥品相關的資訊

② 經本院患者同意公開的診療心得(登入後)

第15條(資料公開的方法)

第4章第14條所述可公開資料的公開方法,原則上以下列方法為基準公開。

① 利用網站或其他網站刊登的方法

② 插入紙本或宣傳品中刊登的方法

③ 透過院內影像設備刊登的方法

④ 其他經本院判斷,在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範圍內的刊登方法

第5章 損害賠償等

第16條(損害賠償)

① 因會員違反本條款規定而導致本院發生損害時,違反本條款的會員應賠償本院所生的一切損害。

② 因會員在使用服務時所為的不法行為或違反本條款的行為,導致本院受到該會員以外之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或訴訟等各種異議時,該會員應以自己的責任與費用使本院免責;若本院未能免責,該會員應賠償本院因此所生的一切損害。

第17條(免責事項)

① 本院因天災或與之相當的不可抗力而無法提供服務時,免除提供服務的責任。

② 本院對於因會員可歸責事由所造成的服務使用障礙不負責任。

③ 本院對於會員使用服務所期待之收益的喪失不負責任,對於透過服務取得之資料所造成的損害等亦不負責任。本院對於會員刊登於網站之資訊·資料·事實的可信度及正確性等內容不負責任。

④ 對於會員相互之間或會員與第三人相互之間以服務為媒介所發生的爭議,本院無介入義務,亦不負賠償因此造成之損害的責任。

第18條(管轄法院)

① 就服務使用發生本院與會員間的爭議時,本院與會員應為解決爭議誠實協商。

② 若依本條第1項協商仍無法解決爭議,雙方當事人得向《民事訴訟法》上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附則(2011. 06.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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